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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16:39:06 | 浏览:
龙8网页版登录官网龙8网页版登录官网据新华社报道,2024年5月17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成功将基因编辑供体猪的肝移植到一位肝癌重症患者身上。术后七天内,患者没有出现超急性和急性排斥反应,凝血系统没有障碍,已经下地自由活动,肝功能恢复正常。据了解,该手术是世界首例猪到人的临床辅助异种肝移植手术,也是全球第五例临床异种器官移植手术,标志着中国科学家在相关医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21世纪被称为“生命科学的世纪”,以创生、再生、仿生、强生、共生、制生、新生等为主题的新一轮生物科技系统展开,包括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等在内的生物技术日益大范围应用。生物科技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将极大造福全人类,反之,亦可能成为毁灭人类的“大杀器”。生物技术如果被误用或滥用将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乃至造成重大威胁。健全生物科技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生物科技活动进行合理规范和有效监管,保障生物技术向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成为重要的时代课题。
人类应用生物技术有很长的历史,传统的生物科技主要应用在食品发酵、家畜改良和作物育种等领域,现代生物科技已发展到利用重组DNA技术对活生物体进行基因改造、基因克隆、基因转移等基因工程,以及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与生物技术融合等领域。这些新型生物科技的发展将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在为我们提供更多治疗疾病、提高生活质量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生物安全风险和治理挑战。
安全风险。近年来,基因编辑婴儿及突发疫情等引发全社会对生物安全风险的高度关注。新一轮生物科技变革与人类社会的互动有可能衍生新的生物安全危害形态,如基因驱动技术引发物种操控,导致产生生物种群生存危机、生物科技发展诱发新的生物武器、生物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的交叉融合使得生物恐怖主义活动迭代升级龙8long8、人工智能引入生物技术研发领域可能削弱对生物技术滥用的规制等,这时刻提醒生物安全治理形势日益严峻。
治理挑战。生物科技发展使得生物安全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生物技术的进步导致对生物安全威胁来源追溯难。生物科技进步提升了人类对生物危害元素的运用能力,如果产生新的生物安全危害形态,以目前的微生物法医学发展水平无法准确地对生物安全威胁源进行追溯,换句话说,只要潘多拉魔盒被打开,产生社会性传播,再对生物危害的源头进行追根溯源则很难。其次,生物安全主体多元化导致监管难。在自由竞争市场环境下,生物技术开发主体众多,这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最后,研发工具易于获取,且日益智能化,使得生物安全危害防御难。如今生物技术研发工具易于获取,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引入大大降低了挖掘隐性知识的难度,极大提升了生物技术的智能化和可及性,使得生物安全风险激增。技术具有两面性,可能造福人类也可能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在研发阶段很难区分哪些是非法活动,哪些是有益的科学研究,这使得很难通过事前的排查或者干预预防未来可能造成的危害。
生物安全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总指出,“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必须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体系。”全面研究全球生物安全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挑战、风险,深入分析我国生物安全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条件,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势在必行。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能力。这是目前关于生物安全最权威的定义。据此可知,生物技术稳定健康发展是国家生物安全的核心要义,也是基本保障,在国家总体安全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全球生物科技飞速发展、生物安全风险与日俱增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将生物安全治理需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治理体系。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生物科技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1993年12月颁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7月发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12月发布《“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2023年5月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然而,现代生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现行法律法规很难完全覆盖和满足生物科技安全治理各个方面的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在总体观指导下,构建新时代生物科技安全治理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生物科技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生物科技安全监管。生物科技领域涉及诸多复杂的伦理、环境和安全等问题,有效规范其安全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跨部门协作机制。首先,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生物科技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确保生物技术研究和应用活动有法可依。现阶段,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查找生物科技安全治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加强顶层设计和基本制度建设,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全面、系统、协调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立法筑牢我国生物科技安全发展的防护网。其次,建立跨部门协作的监管机制,使监管形成合力、落到实处。生物技术安全涉及多个不同领域和行业,生物科技发展往往涉及交叉学科和前沿技术,需要各个相关领域的权威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只有从国家层面制定监管协调框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才能对其进行高质量指导和有效监管。
第二,加强培训与宣传教育,提升生物科技领域研究人员的安全意识。目前,我国从事生物技术研发及病原微生物相关研究的主体众多,包括科研院所、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研发人员、学生、聘用职员等,人员类型多样,安全意识参差不齐,很多相关人员的生物技术安全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应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生物技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研究的伦理规范,保障生物科技研究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第三,发挥智库作用,助推生物科技安全发展。科技飞速发展使得生物技术的潜在安全隐患不断变化,对于安全风险的认识、评估和防范等都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权威意见和指导。在生物科技安全监管方面,专家智库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制定安全管理规范和设计相关技术指南,确保生物技术的安全、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各级智库对前沿生物技术的安全发展智力支持还不够,对风险防控的贡献有待进一步加强。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应重视生物安全相关智库的建设与发展,通过资金支持等各种手段鼓励智库召开生物技术安全相关的研讨会、制定行业安全标准、参与国际交流,充分激发智库的作用,为国家构建科学有效的生物科技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共治。生物科技是未来科学技术发展及大国博弈的战略高点,确保生物科技的发展始终行驶在安全的轨道上离不开国际合作。我们既要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加强生物科技安全发展的法治保障,也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实现生物科技安全的全球共治。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和定期举办生物科技安全领域的国际研讨会实现走出去、请进来,建立跨国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域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认真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义务,提高国际影响力,为全球生物科技安全治理提供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