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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14:18:17 | 浏览: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双讲制的课堂,今天由我和李爽为大家讲解证据的种类之物证,讲解的过程又是一起学习的过程,如有意见建议,欢迎大家在课程结束之后提出,我们再一起探讨。
下面由我对物证的概述进行讲解,我将从三个方面对物证的概述进行讲解,1物证的概念2从证据分类的角度探讨物证3物证包含的内容;
1、作案的工具包括:杀人、伤人的刀枪棍,盗窃用的铁锥、钥匙,爆炸用的,纵火用的引火物,走私用的运载工具等。
2、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包括:经济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杀人案件中的尸体,故意毁财中被破坏的机器设备等。
3、所遗留的痕迹包括: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杀人、伤人的血迹,案件中的精斑,盗窃案中的撬压痕迹等。
证据的来源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缺失会导致证据关联性的缺失,进而让人怀疑物证的证明力,甚至出现无罪案件。
说到无罪案件,我想到一个案例,广东省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原审一审、重审认定陈灼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广东省高院对陈灼昊做出无罪判决。这个案子原审一审、重审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陈灼昊与被害人张某某是同乡且曾是男女朋友,后来2人分手,但2人扔保持着联系,一天张某某在陈灼昊处与陈灼昊、杨某某用过晚饭后,陈灼昊将张某某送回其住处。后2人在张某某房间发生争执,陈灼昊捂住张某某的口鼻致其窒息死亡。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改判无罪,是有多方面原因,程序上有瑕疵,证据上也存在疑问。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无证搜查导致多个物证被非法排除。
这个案子公安机关于2月24日,在陈灼昊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搜出张某某的小挂包及手机等物品。公安机关有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的日期均为2009年2月24日,唯独在搜查证上被搜查人署名一栏中,陈灼昊的署名日期为2009年10月16日18时,相隔7个多月,出现问题,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侦查人员出庭并未对此疑点做出合理解释,而且其中一名侦查人员以与陈灼昊同住的杨某某可能会隐匿、销毁证据为由,证明当时无证搜查的合法性,但在案证据显示在搜查前,公安机关已将杨某某拘传,不存在销毁证据的可能,反而这样侦查人员就默认了公安机关无证搜查这一事实。最后合议庭判断,不排除侦查人员在时隔八个月后补办搜查证,倒签日期的可能性。将搜查收集的物证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是导致这个案子被改判无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物证的概括就讲到这。下面有请李爽为大家讲解物证的法条,并结合法条谈谈在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的注意事项。
我在制作课件时,向多位检察官、助理进行了请教并结合自己的办案,对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关于物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我一共总结了6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物证包含的内容方面 来看一下这6个问题,1-4属于物品和痕迹本身的问题,5属于物品和痕迹的来源问题,6属于物品和痕迹的去向问题。1属于应当收集的物证未搜集,2-4属于收集物证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的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大家可能发现,物证虽然是8种证据之首,但是物证相对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比较不常见的,很多刚办案的同志,办理的案件中很少遇到过物证。分析原因:一部分可能一些案件不涉及物证,比如说危险驾驶、等等,另一部分案件有物证,而是侦查机关没有提取。
我们发现在不少案件中,犯罪现场有血迹,或提取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有血迹。但是,我们翻遍所有的案卷材料,就是找不到对血迹的鉴定材料。另外,对于提取的作案工具,例如刀、铁水管等,也没有提取指纹进行鉴定。
于某某故意伤害案,于某某把被害人于某打了,本案有打人的木棍,现场还有很多血迹,仍没有对木棍上的指纹和血迹进行提取,理由就是本案在场证人比较多,又有物证、伤情鉴定,认为证据已经够了,不需要在提取指纹和血迹等的。这个案子法院也判决了,但是如果有指纹鉴定,血迹鉴定,这个案子可以办的更铁。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调查过,侦查机机关得知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目击证人较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认为证据已经够了,可以结案了,所以也就麻痹大意,工作也没有做那么细致。但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了还可能翻供,还有可能存在顶包;目击证人虽然较多,但打斗的场面一般比较混乱,也有可能看错,而且一些所谓的目击证人还参与了打斗,是污点证人。
为此,我们建议,对发现的可疑痕迹要尽可能地进行鉴定;对于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要尽可能地提取并进行鉴定;确实提取不到的,或提取的指纹不完整而难以鉴定的,或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不符的,就写一份说明并附卷。
这是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被害人是卖蚶子,一天被害人进了很多蚶子放在自己装蚶子的水泥池里,嫌疑人因与被害人之间有矛盾,将汽油洒到了被害人装有蚶子的水泥池中。2016年10月23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之后,只拍了两张照片,并未对现场进行勘察,也没有对被毁的蚶子进行称重。第二天(10月24日)公安机关又去案发现场进行的勘察及称重,但是前一天下午,被害人已经将被毁的蚶子处理掉一部分了,而且去向不明。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提出公安起诉意见书上指控的被毁蚶子数量比实际毁掉的蚶子要多,最后因为无法查证具体被毁蚶子数的价值,侦察机关申请撤回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大家看这个图片,我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这是一个盗窃的案子,被盗的物品是书包、手机,就是这张图片上的内容,大家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明确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应当用这种查封、扣押类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文书用错,应该用这种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然这个扣押决定书、清单也有问题,大家看一下,是不是没有见证人签字。
刑诉法第142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着鞥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这个案子,盗窃,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了,发还给被害人之前没有对物证进行固定。这就是我们后面要讲到的问题,我们一会再来看。
这是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案子,物证照片 至少应该看见清晰的商标,对不对,侦查机关拍摄的照片很模糊,起诉意见书中写到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假冒的商标根本看不出来,无法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70条2款: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个还是刚刚那个蚶子被毁的案件,侦察机关第一次到达现场以后,只照了两张照片,作为物证图片。没有提取物证,且本案未进行现场勘查、导致这两张物证照片来源不明确。
但是,在少数案件中,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物品,而在扣押清单有这个物品;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痕迹,但又有对该痕迹进行鉴定的结论。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这些证据成了无源之水,到底该不该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待思考。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的,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痕迹,应当在勘查记录中写明发现的地点、数量、简单特征等。
侦查机关在侦查物证还没有提取所需要的证据的情况下被侦查人员发还了,发还可以,但必须把证据固定好。我们发现问题龙8long8,我们会让侦查人员补正,侦查机关一般的做法是会再找被害人索回物证进行补充提取相关证据,这样会被律师质疑程序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
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赃物如果在提取固定好物证照片后,是否可以发还给被害人这个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70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也就是说物证应当是原物,但也存在例外,1是不便搬运,不易保存。2是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制作照片等。
关于什么是依法应当返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而且结合具体实际分析,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在案发一年才诉过来,很多赃物属于被害人经常使用的,就是刚刚这个案子,赃物里面有两个身份证,如果一直到诉讼终结,很有可能对被害人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而且造成财务的贬值。
这是我根据我们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总结,下面我们结合几个最近比较有影响的冤假错案,看一看冤假错案中物证的情况。
聂树斌杀人案,1994年8月5日被害人失踪,8月11日被发现,因为尸体高度腐化,法医没有提取到精斑等物证,而且现场也未提取到足迹等痕迹。
认定被害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聂树斌的口供,当然本案也有物证、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被杀害的事实,无法证明聂树斌杀人的事实。聂树斌的供述同现场及其他人证、物证高度吻合,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口供与物证吻合也未必就真实,高度吻合的供述还有可能是“诱供”得到的。
落实该规则就是避免刑讯逼供,同时对因此获得的物证进行排除,进一步阻止利益相关人为了侦破案件而违反程序,保障物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刚刚毕姐对于物证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详细解读,尤其结合了我们日常处理过的案件中的一些物证照片,非常的生动形象。
我们要讲的第二章节,是审查物证时使用的一些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五十条提到证据的概念,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即我们审查卷宗审查证据的目的在于什么呢,查证案件证据是否属实,是否与本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是否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说明“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客观证据的关键性不言而喻。
我们办案时常用的是最高法2013年给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着重提到物证的有以下几条。
第一点是物证是否是原物,是否经过辨认和鉴定。首先,确定是原物保证了物证的真实有效,经过辨认和鉴定的话我们在阅卷时要重点审核有无相关辨认笔录和鉴定文书予以佐证。
但大部分情况我们审核案卷时原物多扣押在公安机关,多是卷宗中附的照片、录像等。龙8官网手机登录入口在审核这些复制品时要更加注意,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对于二人以上相关说明和签名的审核不能遗漏。
第二点是收集物证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规。通过非法程序和手段提取的物证不能作为判断案件的证据依据。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同时要确保相关笔录和清单有以下三组人的签字:一是侦查人员龙8long8,二是物品持有人,三是见证人。见证人有时很容易被遗漏,在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原因。以及要标明与物证有关的各项重要信息,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
关于保管物证的问题,让我们借题来谈谈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案件属没有直接证据的“旁证案件”。 未找到凶器,也没有采集到清晰的指纹证据,更没有目击证人,当时检方认为该案有了DNA证据,铁证如山,一定可以将辛普森绳之以法。现场滴落的血痕中有辛普森的血,至少可以证明他到过现场,辛普森家中血手套和辛普森的脏衣服都有被害人的血。但是在庭审辩护时,辩护人拿公诉人的证据保管来开刀,他提出洛杉矶的保管方法不当,因为按照规定,新鲜血痕要用专门的塑料袋来包装,而是用普通的纸袋,这就有可能使血痕受到污染,而DNA检验是很精密的,所以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不可靠。另外,还有在血袜子上发现一种EDPA的化学物质,而这个物质中是没有的,所以这说明这个血不是被害人流出的,而是在保管时染上去的。最终由于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辛普森被宣告无罪。
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第五点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是否全面收集。这也是证据确实、充分中充分的要求,是否有需要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在这几种情况下,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如果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那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这里,我们对比一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此段的描述,基本没有什么出入。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七十三条,不能证明其来源的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关于瑕疵证据的问题,通过对比公检法三家依照的法律依据发现,有些证据属于程序上的不合法合规,应该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最后,想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最近讨论度很高的张玉环案。审判27年后,最终由于证据不充分被改判无罪。基本案情是这样: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
遇害的两名男童分别只有6岁和4岁,警方的法医学鉴定书显示,他们均为死后被抛尸入水,年纪稍大的男孩是绳套勒致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另一名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是“杀人嫌犯”,主要依据是:两份有罪供述,一个麻袋、一条麻绳和两道伤痕。
警方发现,在抛尸现场提取到的一个麻袋和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都是黄麻纤维。张玉环左右手各有一道被认定为“手抓可形成”的伤痕,怀疑是男童遇害时挣扎留下的。
案发后,进贤县公安局的提取物证笔录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做的化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沾的麻袋纤维与从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均为黄麻纤维,这一鉴定被法院认定为张玉环杀人的主要依据之一。
这与前面六十九条(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相违背
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江西省高院列举了改判张玉环无罪的理由:
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
其二,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
其三,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长田甘霖表示,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具体关于张玉环是否被刑讯逼供的问题,暂时还未看到相关职能部门对此展开调查的回应。2020年8月10日,针对两孩童死亡案是否重启调查及是否对当年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等问题,进贤县公安局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相关事宜目前由进贤县委政法委统一协调部署,有新进展会再告知。
习总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不仅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还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所有这些努力,都是要呵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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